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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园地 · 第一百七十六期 ]合规性引起的上市障碍——2020被否案例深度分析之五
发布人:huating    发布时间:2021-01-20 10:15:23   

2020年12月30日,发审委2020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召开,这也是传统核准制下今年的最后一次审核会议。一共审议了5家企业,通过4家,被否1家。被否的这家企业叫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田股份),也就是今天要分析的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来看,驰田股份主营业务主要专注于重型专用汽车领域,拥有工信部颁布的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公告资质,报告期主要产品包括重型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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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营收规模和利润水平来看都不低,最后一年扣非孰低净利润达到了1.42亿元,可以说相当高。根据收入构成来看,支撑这么高业绩的业务主要来源于汽车上装委改业务,业务模式主要是根据主机厂的底盘特点,并结合终端客户承载需求进行自主设计研发,为客户提供重型专用汽车改装整体解决方案。专用汽车型号包括智能环保基建专用渣运车、高强度轻量化物料运输车和重载复合型工程自卸车等车型。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改装业务收入分别为75,994.16万元、111,198.92万元、105,429.29万元和39,766.3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23%、100.00%、100.00%和10.00%。

我们都知道,这种专用车不管是生产、驾驶都需要有专业资质,更别说改装了。所以对于专业车改装行业来说,资质壁垒是比较高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驰田股份之所以被否,核心就在资质出了问题。


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

驰田股份在2020年3月的招股书申报稿中只是提到公司拥有工信部颁布的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公告资质,但是并未告知具体的获得方式。只是在IPO的申报材料里面简单的提了一下通过重组的方式从国营江华机械厂获得改装车生产资质。从表面看起来这应该没啥问题,委员们也是顺便就这个事情进行常规提问。毕竟属于国有资产,相应的获得过程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些不管哪个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会问相同的问题。谁知道这种常规的操作就问出了问题。

既然监管机构都问到了资质获得过程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你就得详细披露。所以在2020年10月份招股书申报稿更新版本中就多出来一部分内容,关于驰田股份获得改装车生产资质的详细过程。

简单梳理一下过程是这样的:

在2002的时候,驰田股份的实控人黄玉鸿成立了驰田装备公司,公司成立了,但是不具备生产汽车的相关资质,就到处找资质。后来经过湖北省经贸委介绍,和国营江华机械厂搭上了线。由于江华机械厂具有车辆改装资质,但是没有精力去做这一块业务,就一直放着没用。黄玉鸿就和江华机械厂商量,由驰田装备公司与江华机械厂共同出资组建驰田有限(驰田股份前身),江华机械厂入股的最大资本则是黄玉鸿一直或缺的改装车生产资质。

协议签好了,但是江华机械厂一直为入股成为驰田有限的股东。但是这事不能一直拖着呀,所以黄玉鸿又想办法,说先让驰田装备公司现行组建驰田有限,江华机械厂给打配合就行了。就这样,后面的不管是名称的变更,还是各项审批的通过,全都是以江华机械厂总有一天会入股成为股东,并且江华机械厂全力配合下顺利进行的。

最后的结局就是驰田股份一分钱不花顺利拿到了改装车生产资质,而江华机械厂在雪中送炭之后,主动放弃汽车改装业务,不参与驰田股份的经营管理,也不享受股权,成功深藏功与名。国有资产就这么堂而皇之的流失了。

在招股书申报稿中,驰田股份在描述资质获得的程序合法合规性时,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压根儿不提改装车生产资质后面一系列手续的变更前提是江华机械厂成为驰田有限的股东,而通篇都在论述后面的一系列手续是合法合规的。当然合法合规了,有江华机械厂配合,其他审批部门压根儿不知道江华机械厂最终就没有成为股东,所以顺理成章的批准了资质的一系列变更手续。

我们都知道,结论是建立在条件基础上的,前提是否可靠,直接影响结论的正确性。显然江华机械厂未成为股东,后面的一系列操作哪怕再合法合规也是不成立的。

这里明显有两点是监管机构担心的,一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二就是江华机械厂放弃股东身份背后是否还存在利益交换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200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国家经贸委将对办理变更企业名称、迁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迁址过程中弄虚作假,特别是有买卖车辆企业生产资格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有关企业的生产资格,并追究审核单位的责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件规定,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三十七条之(五)规定,发行人不得有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驰田股份的行为从客观来说已经构成了弄虚作假的行为,从获得途径来说是不合法合规的,并且也可能面临取消相关生产资质的风险,显然不符合上述的股票发行条件,那么再多的净利润是不是也没有了实际意义。

这显然也应了一句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如果当时驰田股份的实控人黄玉鸿不想着占这点便宜,而是大方的主动送出相应的股权作为换取资质的对价,那么也不会有今天IPO的被否。所以也奉劝想上市的企业在经营上必须合法合规,不要钻法律的空子,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占便宜上瘾了

驰田股份除了存在上述的实质性问题以后,还在报告期内存在实控人资金占用的问题。

事情很简单,2017年驰田股份的前身驰田有限为大河工贸在银行的借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6,735万元,并且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配偶等10名担保人提供了共同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由于大河工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驰田有限作为保证人代其偿还了6,735万元债务,随后起诉大河工贸以及其他反担保人偿还债务。大河工贸就名下资产偿还了部分债务,但是还有2700万元无力偿还,最终驰田有限放弃对大河工贸剩余全部债权,并就该部分债权放弃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说好的一起担责,为什么最后锅都是驰田股份一个人背了。先不去论此次担保是否合法合规,就驰田股份放弃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这一点就不合理。在作出如此重大决定的时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回避了表决,表决的结果是否合法合规都是问题。

实控人难道没有钱还吗?显然不是,随便那点股票质押了也能还上。只是认为公司都是我的,占公司便宜也没什么,所以最后都让公司还就行了。

公司的钱不是钱吗?而且就算公司是你一手创办的,你也是实控人,但是上市以后,公司就成为了公众公司,是所有投资者的,而不再是实控人一人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为的是保护所有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到大股东侵害。显然驰田股份的实控人再一次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总结

其实就上面两个问题来看,真的没有解决的办法吗?显然不是。不管是资质的获得问题还是资金的占用问题,都有解决的办法,在解决之后再上市并不构成任何障碍。如果分析2020年IPO被否的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前进暖通,就是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并且这种问题一时半会也难以解决,只能靠时间换空间的方式。而像驰田股份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而被否的案例是越来越少,现在几乎没有了。因为想上市的企业都知道要规范运行,历史遗留问题都能很好的补救。监管机构对此的审核也较为宽松,毕竟都知道企业在上市之前会存在着各种不规范行为,但是只要努力去弥补了,并且弥补好了,都不会成为实质性障碍。也不知道是中介机构的问题还是驰田股份实控人的问题,我想中介机构都是专业的,这种显然的低级错误应该不会犯,大概是公司实控人太强势,我行我素,丝毫听不进中介机构的意见,强行带病冲关,最终酿成大错。

在这里也想提醒各位企业家,办企业你们是专业的。但是企业想要上市,真不是你们所认为的那么简单,哪怕现在已经是注册制时代,上市的条条框框也是有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乖乖听中介机构的话,好好整改、规范,符合监管机构的发行、上市条件,这样才能成功实现上市梦想。